传染病防治医患责任

2025-10-27

一、医疗机构应遵守的内容

1. 传染病预防控制职责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科室并指定专人,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疫情报告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2. 医疗机构感染防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必须符合预防医疗机构感染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加强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工作。按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灭菌;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予以销毁。

3. 传染病疫情报告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或需报告的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需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发现丙类传染病患者,需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加强培训、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

4. 传染病救治

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按规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按照规定设置发热门诊,加强标准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措施,加强中西医结合。

5. 医疗废物处置

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二、患者应遵守的内容

1. 信息提供义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在治愈前或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2. 配合防控措施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将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3. 禁止故意传播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4. 个人信息保护

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5. 报告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重要提示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和患者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医疗机构未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将面临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患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将受到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